附件2-3
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
西医综合类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一、医疗类范围为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眼科、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皮肤科、放射肿瘤治疗、病理、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检验、高压氧、急诊医学、重症医学、介入治疗、神经电生理等20个学科专业。
二、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放射肿瘤治疗、病理、放射医学、核医学、超声医学、康复医学、临床医学检验、高压氧、介入治疗、神经电生理等15个专业同时设置技术类职称。
三、药学类专业为药学(临床)。
上述专业可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协作精神和医德医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五、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有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第三条 其他基本条件与学历、资历条件
一、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与执业机构相一致,多点执业的应与主要执业机构相一致。
三、学历资历
(一)副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受聘担任主治医师职务满7年。
(二)主任医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师职务满5年。
(三)副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满7年。
(四)主任药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满5年。
(五)副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主管技师职务满7年。
(六)主任技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技师职务满5年。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以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通过考试后可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资历要求: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的,须满足本评价标准条件的其他要求。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四、工作量及专业能力考试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考试专业科目与申报专业、申报职称的层级相对应,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能力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条件
一、副主任医师
(一)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3.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现职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代表作不少于3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能力要求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手术/操作视频、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以上课题结题前5名,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市厅级课题结题前3名,市厅级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或教学成果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5.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二、主任医师
(一)专业能力要求
1.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师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2.强化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提供5份不同年度主治或者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对执业能力进行评价。无病房的科室,提供5份不同年度的个案病例分析报告,年度计算以病例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
3.有病房的科室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具体见附表2。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现职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与专业能力要求所提供的病案不重复)、手术/操作视频、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国家级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国家级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省部级课题结题前3名,省部级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市厅级课题结题或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5.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三、副主任药师
(一)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能够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具有指导下级药师的能力。
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
提交3份申报人员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现职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药品调剂服务、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合理用药分析报告、疑难病例讨论、会诊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以上课题结题前5名,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市厅级课题结题前3名,市厅级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或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5.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四、主任药师
(一)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药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
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等维度进行评价,将药学监护率、药物治疗案例数、业务管理项目数、药品质量报告数、患者安全案例数等作为重要指标。
提交3份申报人员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药学专业报告,包括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临床药物治疗案例报告、药物临床研究报告、处方点评报告、病例分析报告、药学监护案例分析报告、药物新制剂研发应用报告、药历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现职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熟练解决药品调剂、药品管理、药品合理使用、用药监测、医院制剂质量改进等环节复杂问题形成的高质量提升药事质控指标案例,新技术应用案例,成功实施的流程改造案例,个体化用药案例、疑难病例讨论、合理用药分析报告、会诊案例,用药监测、超常预警、不良反应、用药错误、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推进药事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形成的报告;主持制定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等。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 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国家级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国家级成果奖励不论排名;省部级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省部级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市厅级课题结题或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5.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五、副主任技师
(一)专业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提供3份申报人员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年度计算以资料收集的最后时间为准,包括病例分析报告、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现职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等(与专业能力要求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省部级以上课题结题前5名,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市厅级课题结题前3名,市厅级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或教学成果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课题结题前5名,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前3名,市厅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7名)。
5.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有排名者)。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2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六、主任技师
(一)专业能力要求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提交3份申报人员任期内完成的,能够反映专业技术水平的不同年度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包括病例分析报告、卫生检验方法验证(确认)报告或能力验证报告、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
(二)业绩成果条件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现职以来以下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不少于3项(不重复):
1.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报告、手术/操作视频、专业技术工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针对本专业的质量改进(PDCA)案例报告,参与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分析整改和小结,有代表水平的性能验证报告等(与专业能力要求所提供的医学技术专业报告不重复)。须附相关原始资料。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个人排名前3名)。
3.结合本专业实践,以独著或第一作者(含并列第一作者,限前2位)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公开发行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不含增刊,不包括个案报道(收录在SCI、CSCD除外)、综述、科普性文章和论文摘要等〕;或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1份(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或以主编(副主编)身份编写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4.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国家级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国家级成果奖励的证书持有者;省部级课题结题前3名,省部级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市厅级课题结题或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或教学成果奖励(国家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5名,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不论排名;省部级教学课题结题排名前3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励限定名次:三等奖排名前3名、二等奖排名前5名、一等奖排名前7名;市厅级教学课题结题或教学成果奖励的排名第1)。
5.参与研究并颁布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相关技术规范、卫生标准、诊疗指南等(限前5名或主要起草人)。
6.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的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的报告;或者作为编委参与编写本学科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
7.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期刊、报刊发表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知识的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500字);或者作为副主编以上,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的科普专著(不少于5万字);或者在各级官方主流媒体上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发表音视频作品,每年不少于2场(条)。
8.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成果实现了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等材料)。
9.作为专家组成员,主持或参与处理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3次以上。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技术工作报告。
10.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受聘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及本评价标准其他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称号。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有证书),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
3.获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荣誉称号。
(二)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受聘主治(主管)医师职务满7年,须具备下列条件其中之一: 1.获得市厅级授予的专家称号。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者(有证书)。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申报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4年的,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
二、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受聘现职称以来,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可提前1年申报。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二、符合上述标准条件的,可申报自治区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及层级的高级职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送评。按本标准条件评审取得的高级职称证书(通称“全区通用”),可在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依据。
三、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申报高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直接取得相应的高级职称,具体事宜在年度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只能选择1个评审标准条件进行评审。
五、本标准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0〕38号)同时废止。
六、本标准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在本标准条件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与本标准条件相关的词语及材料提交要求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