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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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 主办单位:共青团山西省委;山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国内刊号:14-1188/D? 国际刊号:2095-4379? 邮发代号:? 发行周期:旬刊
目录
探索争鸣
个人破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1)应成一
浅析我国法院处理夫妻感情破裂之诉的缺陷及完善 (4)倪佳颖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现状及改善措施 (7)李沙;何万里
监察法的实施研究 (10)宋尚国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的成就与展望 (13)李怡笑;程霞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监管问题研究 (16)李俊贤
论推进全民守法的基本途径 (19)胡毓珩
立项课题
拉萨市法治政府建设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依法治藏下的法治政府建设》课题组课题问卷调查组 (22)陶韬;张婧
现行法律制度对生育歧视问题的规制与不足——以北京市为例 (25)刘佳佳;毕知非;牟倩影;张月
学习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新视角 (27)张辛
新时代“枫桥经验”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发展 (30)周伯煌;汪卫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初探 (32)赵瑜华
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的鲜明特征 (35)杨丰合;鲁梅
我国网络社会失范行为的法律规制——以网络舆情为视角 (37)谢晖
互联网大数据背景下西藏高校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初探——以西藏大学为例 (40)邹佳蕴;鲁寒
应然与实然:比较法视角下的青少年性犯罪社会防控机制简析
范文
浅析我国法院处理夫妻感情破裂之诉的缺陷及完善
倪佳颖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2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空前提高以及性观念开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各基层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案件在数量上也随之逐年增加,但法院在夫妻感情破裂之诉的处理上却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本文通过对这些缺陷的分析,提出了开设家事专门法院、完善判定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以及参考和借鉴美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6 个月法定等待期的设置,将案件审判后 6 个月等待期前置这三个建议,以帮助完善我国司法实践在夫妻感情破裂之诉中的处理方式。
关键词: 诉讼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
中图分类号: D923.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31 - 0004 - 03
作者简介: 倪佳颖( 1999 - ) ,女,汉族,浙江嘉兴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 求高,难度大,且大部分诉讼当事人缺乏该方面
不断提高以及性观念开放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的法律知识,所以经常会在一审时因证据不足
我国离婚率逐年升高,协议离婚以及各基层法 而获得驳回诉讼请求的结果。但在 6 个月后的
院受理的诉讼离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协议离 再次起诉中,即使原告仍旧拿不出相关证据,法
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夫妻双方合意而解除的一种 院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判决离婚的可能。这一行
离婚方式,当今社会离婚夫妻大多选择协议离 为模式效率不高,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而
婚。另一种方式是诉讼离婚,指夫妻双方就是 且再次起诉时前后不一致的判断标准是值得令
否离婚或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人质疑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同时,法院在一
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 审时模式化地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结果,有时
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对 会刺激原告做出某些过激的报复被告或报复社
于诉讼离婚,笔者认为司法实务中在处理夫妻 会的行为。这对于法院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社
感情破裂之诉上存在一些缺陷。下面笔者就围 会安定团结的初衷而言,反而是适得其反。
绕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 ( 二) 一审法院偏向适用简易程序
措施。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了 100
一、诉讼离婚的司法现状 份 2016 - 2019 年全国基层法院有关夫妻感情
( 一) 一审法院偏向保守判决,效率不高 破裂的 100 份一审判决书作为统计对象,其中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了 100 71 个案件按简易程序审理,29 个案件按普通程
份 2016 - 2019 年全国基层法院关于夫妻感情 序审理。感情问题本不属于法律管辖的范围,
破裂的一审判决书,其中只有 31 份判决准予离 但因婚姻涉及人身、财产等诸多民事法律关系,
婚,其比例远低于 50% 。经调查,法院对诉讼 又对社会关系构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要受到法
离婚案件的态度基本呈现为在一审时若不存在 律的保护和约束。但也正因为离婚之诉属于感
特别突出的情况,一般不会做出准予离婚的判 情问题的一种,是社会最普遍的问题之一,任何
决,目的是为夫妻双方提供一个缓冲的时间,希 理性的自然人都能对他人的感情纠纷进行分析
望双方借此空档仔细斟酌自己对于对方的感 并做出自己的初步判断,故法院偏向适用简易
情。若再次起诉,法院一般会看在原告如此执 程序来审理夫妻感情破裂之诉。但法院忽视了
着的态度上,有很大可能性会做出准许离婚的 感情问题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虽然法官作为
决定。法院的这一做法趋于模式化,对于夫妻 理性的自然人能够得出结论,但该结论往往是
感情这一复杂棘手的问题,并未在一审时投入 建立在个人经验和法律规范之上做出的,在一
大量的关注。另外,因诉讼离婚案件的举证要 定程度上会受到惯性思维的影响,进而可能会
探 索 争 鸣 法制博览 2019 年 11 月( 上) ·5·
影响判断的准确度。
( 三) 诉讼离婚不利于夫妻感情的恢复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耗时长、过程繁琐、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夫妻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在诉讼过程中容易激化夫妻双方积压已久的矛盾,加速瓦解双方彼此之间的信任和感情。这对于一审判决不支持离婚的部分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利于诉讼后感情的重新建立,有时甚至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笔者在查找资料时,发现了很多判决离婚后夫妻一方因不甘和气愤伤害甚至是杀害另一方的案件,例如( 2016) 云 29 刑初 134 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张某因不满法院的离婚判决并怀疑妻子廖某在婚前有婚外情,于是多次跟踪廖某以掌握其行踪,最终将其杀害。笔者认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不仅要履行职责,给予公正的判决,同时也要在其所触及的范围内尽力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而言,法院不仅要基于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还要做好双方的后续思想工作,避免社会危险性行为的发生,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夫妻感情破裂之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 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难度
较大
首先,我国在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问题上选择无过错主义原则,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高标准的证明要求往往阻碍了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婚姻法》第 32 条第二款规定了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种法定情形。在笔者查阅的很多案件中,大部分原告所陈列的事实和理由中都涉及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但是在笔者随机抽取的 100 份样本中却只有 31 份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在剩余的 69 份判决书中,法官陈述的理由最多的就是“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经调查询问,笔者发现对于诉讼离婚案件,司法机关对于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情形有着极为严格的解释和限制,例如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等行为必须要提交相应的验伤报告; 对于赌博、吸毒等行为必须要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 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行为也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等等。对于缺乏该方面法律知识的普通人来说,这样的证明标准难度是偏大的。先不论收集该些证据的难易程度,单就原告方是否了解法律明文规定背后的相关有权解释或是否有该方面的意识这一所有问题的源头而言,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无过错”还包括生活态度、价值观不同、文化差异等情况,这些“非过错”的影响因素本
身证明难度较大,再加上大部分原告不具有收集获取该方面证据的经验,以至于最后大多数原告收到的都是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其次,法院为了强调婚姻的严肃性和责任性而对上述法定情形所做的解释,其严格程度远超过协议离婚。对于协议离婚的夫妻而言,其情感破裂程度有时并未达到诉讼离婚中所要求的标准,存在一时冲动而激情离婚的情况。相比之下,有些走诉讼离婚程序的夫妻,其情感破裂程度可能远超协议离婚的夫妻,达到了了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只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而被给予了不准离婚的判决。这就导致了选择不同离婚途径的夫妻其所享有的自由是不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乃人尽皆知的基本法理,虽然法官认为婚姻背负着相当程度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夫妻双方在做出建立婚姻关系时要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故不能轻易判决离婚,但这不能成为其过于限制个人拥有自由权利的理由。
( 二) 法官缺乏处理夫妻感情事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对于夫妻感情这样一个极为复杂,极具隐蔽性和不稳定性的审理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却往往倾向于适用简易程序。法官作为中立的审判者,根据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通过举、质证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辩论和陈述,结合法条做出相应的判决结果,整个过程以理性贯穿始终。而夫妻感情纠葛问题以感性为主,其复杂程度并非是光靠逻辑和推理就能解决的,有时就连当事人本人都无法准确地认知和判断。同时,法律规范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只调整人的行为,不调整人的思想。所以法官作为不具备该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未经过该方面的专业训练的人,很难在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做出准确的判断,也很难通过短时间的调解让夫妻双方真正做到重归于好。
( 三)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不周延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是建立在夫妻感情确实存在的基础上的,但若该条件自始不存在,是否还应当适用该标准?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思想的不断开放,“我国大部分的婚姻不是以感情为基础缔结的,大多数男女结婚时除了考虑感情,还将结婚对象的经济状况、文化程度等因素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 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感情基础,结婚如对号入座,对方只要符合自己关于另一半的既定标准就可结婚。” 当今社会存在家族或个人为了利益、金钱而与另一方缔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