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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开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20-03-08     阅读次数:     字体:【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开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开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号)、《厦门市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厦委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行为,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将科研诚信管理融入科技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完善科技工作管理办法,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科技管理全过程。完善科技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履责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各类荣誉称号、资格认定、政策扶持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申报的单位和个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五条 坚持零容忍,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


第六条 推进科研诚信与其他社会领域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推动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资质认定、评先创优、政府采购、招投标、行政许可、金融支持、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七条 探索建立科研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内容为:


(一)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推行绿色监管,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强、做大、创优,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推行蓝色监管,实行信用引导机制,指导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C级:推行黄色监管,实行信用限制机制,指导、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D级:推行红色监管,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科技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完善后向社会公开。信用主体对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有异议的,由职能处室统一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二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守信激励的对象为市科技局根据本工作细则认定的、予以激励的信用主体。


失信惩戒的对象为市科技局根据本工作细则认定的、予以惩戒的信用主体。


第九条 市科技局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如下:


(一)守信激励对象认定标准: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二)失信惩戒对象认定标准:


1.在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类荣誉、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称号、申请科技项目和财政资金等各类政策扶持以及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科技项目咨询论证或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2.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应追回相关财政扶持资金、奖励资金或减免、返还的税款,经催告逾期仍不退回资金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或个人:项目终止时仍有未投入使用的财政扶持资金;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同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实施材料;未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对监理机构提出问题未按要求整改;被给予撤销科学技术奖励的处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退回财政资金的其他行为。


3.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或终止等管理过程中,执行期满但经屡次催促仍不提交验收或终止材料的单位。


4.因情节严重的以下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并作出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


(1)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2)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3)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5)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


(7)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5.市信用办发布的联合奖惩行为清单更新的其他行为事项。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程序: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局业务主管处室提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初步名单和列入依据,提交局职能处室,并根据要求对初步名单履行告知程序。职能处室经形式审查,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且向信用主体告知后其无异议的,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列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职能处室按要求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厦门”网站发布。信用主体被告知后有提出异议的,处理流程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其中,守信激励名单发布前,职能处室将该名单发送至市信用中心,与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行业(领域)的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守信激励名单。


第十一条 守信激励名单有效期一般为长期有效,失信惩戒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建立奖惩对象涉密审查制度。


对涉及国家秘密、影响社会稳定等因素不宜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业务主管处室应当在名单提交职能处室前进行涉密审查,其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通过“信用厦门”网站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名单的发布, 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由职能处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对退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主体,职能处室应将名单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删除。


(一)守信激励名单的退出原因和方式为:


1.经调查,发现守信激励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守信激励名单中删除的;


2.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守信激励名单中删除的;


3.守信激励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其从守信激励名单中删除的;


4.守信激励名单有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二)失信惩戒名单的退出原因和方式为:


1.经调查,发现失信惩戒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删除的;


2.通过信用修复,在失信惩戒名单有效期满前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其提前退出的;


3.因失信惩戒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原被认定失信的主体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相关主体从失信惩戒名单中删除的;


4.失信惩戒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5.失信惩戒名单退出后转入重点关注名单(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除外)。


第十六条 建立失信警示机制。


市科技局可以将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一般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市科技局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资质认定、表彰奖励、称号授予等行政管理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守信激励对象;


(二)在科技扶持政策中,同等条件,对守信激励对象给予优先扶持;


(三)对守信激励对象实行减少检查频次、简化手续、优先办理等激励政策,尝试对守信激励对象开展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四)在开展各类宣传时,优先考虑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市科技局可以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信用主体,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二)诚信约谈。对信用主体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在今后的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三)重点监管。对信用主体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作出限制。在科研领域内的资质认定、表彰奖励、称号授予等行政管理领域,在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方面,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事项中,依照有关规定对失信惩戒对象予以限制;


(五)联合惩戒。联合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实施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资质管理、工程监管、上市管理、信贷支持、财政补贴、征信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九条 法人及其他组织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的同时,市科技局可以依法对该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投诉举报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问题提出投诉举报的,由职能处室统一受理,并转交业务主管处室,业务主管处室开展调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决定,把最终结果报备职能处室。必要时,业务主管处室可以将举报处理建议报局办公会再次讨论研究。举报处理决定由业务主管处室反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


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失信惩戒申诉制度。被采取惩戒措施的管理对象对惩戒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职能处室申诉。申诉处理流程参照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


信用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 实施信用修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除外:


(一)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 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要求的;


(二)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程序:信用主体失信行为已按要求进行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可向市信用中心或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职能处室统一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主管处室,业务主管处室接到受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办公会研究。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修复的,职能处室将信用主体从失信惩戒名单中移出,并将其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删除。信用修复结果由职能处室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失信信用主体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但其相关的信用记录将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并封存。


第六章 管理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信用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强化信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在业务系统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成对接后,应责任落实到人,负责做好市科技局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软硬件安全,在保障归集节点畅通,做好软硬件安全防护措施的同时,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关敏感信息脱敏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好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的通知》(厦科创〔2017〕1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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