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读者服务工作作为图书馆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图书馆的管理与制度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并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维护读者权益与规范读者行为,是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基础,贯穿于读者管理制度实施的全过程。随着时代的进步,读者的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增强,对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传统的读者管理制度已不再与现代读者管理工作相适应,这就要求图书管理者要建立完善的现代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是读者,这就要求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图书馆管理者是服务的提供者,其权利与义务也应在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在以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得到保障。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度中的法律与人本权衡,不是绝对的“法律之上”也不是绝对的“以人为本”。法律与人本的权衡,不存在绝对的界限,是相互矛盾而又相互联系的两个主体之间的联系、相互制约,共同促进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实施制定与运行发展。
【关键字】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以人为本
1、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解析
建立完善的图书馆管理机制,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了解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体会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及其法律保障,对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解析及理解。在正确把握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法律与人本的关系。
1.1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的基本内容包含了对读者在馆浏览的行为规范,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及图书馆各部分的使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读者凭相关证件入馆,入馆前自觉出示。
(2)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部分的管理规定与使用规则。
(3)爱护书籍、报刊,不得污染损坏图书;不私自盗藏图书转借他人。
(4)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抢占座位及长期占有储物箱;不高声喧哗,在馆内进行浏览阅读时,自觉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不打扰其他读者阅读,保持馆内安静。
(5)爱护公共设施,不在馆内饮食、吸烟以免污染损坏图书;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馆内,自觉维护馆内安全与卫生。
(6)图书馆是传播先进科学文化知识的集散地,是庄严神圣的地方。出入图书馆要举止文明,仪表整洁、大方得体。
(7)尊重馆内工作人员,文明用语。
(8)自觉营造图书馆的人文环境和读书氛围。
(9)遵守违规行为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有损坏、污染或图书及图书馆设备等损害图书馆财产的行为,自觉接受相关罚款赔偿。
1.2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可概括为两个方面;提供保障和行为规范。这里所讲的提供保障,不是字面了解的单一为读者或馆内财产提供保障。而是遵守相关规定,在保障图书馆健康有序的运行和发展的前提下,为读者提供一个舒适良好的阅读环境,共同保障读者与馆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以立法形式确定,也就是说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使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更具说服力。从字面意义上来解读行为规范,就是对某个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里的行为主体,共指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读者管理制度的规范意义,就是指制度为行为主体指明规则,即制度能够给行为主体以“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的信息指令,也就是说在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实行某项权利或进行某项活动时,按照制度规定对其进行监督和规范。
1.3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保障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必须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条文制定实施。为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颁布的图书馆法,是在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过程中不能违背的法律依据。图书馆法具备的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调节图书馆与读者的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提供了法律参考与制度保障。
2、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的建立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的国家,不仅制定有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而且还制定有规范各种法律关系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立法机关为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协调图书馆在运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并制定出了一套与图书馆事业相关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作为一种专门法,详细规定了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注意事项以及对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并依据法律规定,建设实行读者管理制度。
图书馆法的制定,是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法律依据。要求相关制度制定者,在适应图书馆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依法按照图书馆法的各项规定制定读者管理制度,协调读者与图书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不是单一的为图书管理者服务,也应遵循“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兼顾读者的合法权益,使“法律保障”与“以人为本”达成有机的结合,完善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制度。
2.1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因素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利益应该得到充分的保障和体现。在图书馆的运行过程中,读者与管理者分别站在两个不同的对立面上,图书馆不仅对读者有提供服务的义务,也有规范其行为的权利;读者不仅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也有遵守读者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义务。这就要求了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以法律为依据,协调两者的法律关系与利益关系,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上,统筹兼顾。
2.1.1 图书馆管理者
图书管理者作为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读者一直关注的焦点。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图书馆管理者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惯例制定相关规定,这一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试行有效的图书馆管理体制。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保障,不是单一的站在保障读者权利的基础上而施行的,图书馆管理者作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行为主体,在其依法履管理与服务义务的前提下,其合法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图书管理者对于读者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是对保障图书管理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体现。
2.1.2 图书馆读者
图书馆读者作为图书馆法律关系的另一个主体,在享有其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法律义务。
字面意义上的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是以读者管理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管理不等同与限制,制度也不等同与强制,而是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要求的各项规定都具有双面性,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只是针对某个人或者某个行为主体,而是对读者和图书馆管理者共同提出的要求,是在充分协调双方的利益前提下,进行制定与实行的。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要体现对读者的行为规范,也要充分体现对读者权益的法律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以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
2.2 图书馆读者管理法律制度的应用
图书馆读者管理法律制度的应用,具体体现在履行义务与享受权利的关系上进行的。如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将图书馆设备或书籍损坏污染,图书馆管理者有权依法按照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或相关处罚,这是法律赋予图书馆管理者的权利,读者有义务遵守,读者也可对图书馆管理者的处罚提出异议,行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法律为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这是法治与人本的有机结合,不应放大任何一方的权利和利益。“以人为本”中所指的“人”,不仅是读者也是图书馆管理者,以法律为基础的权益保障,保障的是读者与图书管理者的共同利益。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人本与法律的权衡过程,要关注制度规范的内在逻辑与可操性,在坚持“以人文本”的同时兼顾合法性。
2.2.1 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以人文本”的服务理念,简单来说就是从人的角度出发,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进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工作时,“以人文本”不仅要在为读者提供服务、和保障合法权益中体现,也要在提高管理机制,保障图书馆的利益和自身发展中得以体现。
在图书馆的运行与发展中,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是运行过程中的两大主体,也是“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执行者和共同受益者。举例来说,某图书馆推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读者至上”,盲目满足所有读者的要求,忽略其各种违规行为,此种做法最后会导致图书馆执行混乱,打破平衡状态。在这一问题上,仅仅是关注了读者的“人本”而忽略了图书管理者的“人本”。在图书馆读者管理的工作中,读者的“人本”体现在图书管理者的履行管理义务与提高服务义务的基础上,图书管理者的“人本”体现在读者履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义务中,也就是说,履行义务是享受权利的前提,“以人为本”要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深入到读者管理的工作中去。
2.2.2 以法律为基础的权益保障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度的制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实施。依法保障读者和图书馆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制度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3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与人本的关系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法律与人本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并在制度的制定中体现。制定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其相关规定要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以“以人为本”为根本出发点。人本与法律是共同存在于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对立统一的两部分,相互依赖、相互制约。
3.1 法律与人本的对立统一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法律与人本是包含于其中的重要矛盾,推动着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实施。法律与人本的对立统一,是在把握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内在规律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为主体的行为规范,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3.1.1 对立性
法律与人本的对立性是指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兼顾法律与人本的不平衡性。法律做为规范行为主体的规范,在其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强制性。以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违规行为罚款规定为例来说,图书馆为读者提供商品的服务是一种租赁关系,并不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完全交换,读者有义务珍惜爱护图书,如若违背读者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图书损坏或丢失,应该依法做出相应赔偿。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相悖。
3.1.2 统一性
法律与人本的统一性体现在法律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保障了“以人为本”的合法性。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的根本目的是规范读者行为、监督管理者的管理方式,其根本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而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以法律为根本依据,才能保障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得以充分的利用。
3.2 法律与人本的关联性
法律与人本是存在于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对立统一的两部分,其关联性体现在对立统一的两部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只谈人本忽视法律,会造成制度制定实施过程中的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反之,只重法律忽视人在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权利与地位,也会造成读者在阅读过程中的不满,惩罚不是法律的根本目的,为人民服务才是法律制定的根本出发点。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中的法律与人本,是在充分保障读者与官方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上,制定不违背法律原则的管理制度。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制度是“人本法律观的”重要体现。
4、 结论
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中的法律与人本的权衡,是基于维持利益平衡关系,共同兼顾人本与法律的图书馆管理制度。读者与图书馆管理者,都是该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其合法利益和行为规范都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在法律与人本的权衡中对其对立统一关系的深刻理解,进一步深化了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制定过程中对坚持“以法律为基础”“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并在图书馆的读者管理工作上得以体现。把以人为本作为根本出发点,法律依据作为行为保障,充分体现图书馆读者管理制度的合法性与导向性,提高图书馆的管理效率,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的运行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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